听信美容院“忽悠” 女子近10万元差点打“水漂”

2018-05-17 17:15:20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5月17日讯(记者 张倩 通讯员 唐乐山 杨元华 杨波)将会员冠以“美丽合伙人”的“头衔”,组织其进行投资,以名额有限、每年两次分红、投资一周签约、投资款用于美容消费为“诱饵”后,收取大额预付款,既不签约、如期分红,又不退还余款……历经3个多月督查,近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打碎了”市区某美容院的“鬼算盘”,帮受害者市民程女士追回全额余款8.3万元。这是自芝罘区市场监管局组建后,基层市场监管所帮市民追回数额最多的美容类投诉索赔款。

  目前,在美容类服务业预付款中,因合同不明、言而无信,所致消费纠纷,确实令人烦恼。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如遇相应纠纷,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防患未然,可有效避免纠纷。

  市民投诉:店长花言巧语,变换花样骗人

  程女士是芝罘区某美容院的会员,2016年8月份,该院组织“美丽合伙人”进行投资,而所谓投资者就是该美容院的会员,名额共有200个。店长口头承诺,投资一周内,组织会员签订合同;每年两次分红,超出银行平均收益;投资款用于后期美容消费。

  听信店长承诺的程女士,分别于2016年8月6日和2017年2月22日,投入“名额确定费”10万元、“启动资金”2万元。可截止到2017年12月4日,该店仅给程女士分红一次,金额为1千元。“比银行利息要低,并且总是拖延、不签合同。当我得知在该店还剩现金8.3万元时,多次索要,均遭到了拒绝。”程女士说。

  无奈之下,2017年12月4日,程女士将该美容院诉至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奇山市场监管所,以该店违背承诺、设下“圈套”、故意骗人为由,要求执法人员帮忙,追回所剩余款。

  经营欺诈理应退款,拖延(拒绝)将受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受理后,立即联系店长,并于2017年12月7日下午,召集店长同程女士见面,围绕美容项目、付款办法、合同签署、帐目记录、年度分红、余款数额等环节,展开调查、进行质证。

  最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应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认为,店方存在“违约在先”、涉嫌“经营欺诈”等行为。经多次协调,店方同意全额退还余款8.3万元,日期是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底,每月的月底之前,各退2.3万元、3万元、3万元。

  “对‘违约在先’的研判理由是:该店既然承诺‘付款签约’‘两次分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就应履行义务。否则就是‘违约在先’。而判定‘经营欺诈’有四个构成要件,该店虚构‘付款签约’‘两次分红’的优惠收益承诺,导致程女士作出错误判断、交付大额现金后,面临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风险;从投资活动初衷也能看出,该店引诱程女士一次所交大额投资款,完全超出常人或普通家庭经济收入消费承受力。所谓‘名额确定费’‘启动资金’的词汇无论如何“包装”,都掩盖不了店方变相敛财之目的。因此,该店应该向程女士退回余款,并且是全额的。”执法人员说。

  不过,签署调解书后,店方退款并不痛快。进入分期退款程序初始环节,店长仍寻找借口、继续拖延,并对执法人员的督促,极不耐烦、不断狡辩。执法人员只好联系该店总经理,向其通报情况。最终,2018年1月、2月、3月、4月16日,该店店长分别向程女士,退款2.3万元、3万元、2.1万元、0.9万元。程女士对纠纷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如果店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退款,市场监管机关是否就无可奈何了呢?

  “处理消费纠纷,实行的是‘调解制’,但‘调解’并非软弱无能、‘搅和稀泥’。”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店方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退款,执法人员只能依法终止,但行政处罚程序将随后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已经明确,对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执法人员,国家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店方如仍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市场监管机关将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辨明消费“陷阱”,不忘自我防范

  为博得会员信任,设下“诱饵’,美其名曰为“名额确定费”“启动资金”,两者之和在12万元以上,并且不开票据、拒签合同……本案中,程女士面临的是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窘境和风险。而目前,在美容类服务业预付款中,因合同不明、言而无信,所致消费纠纷不在少数。

  为此,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如遇相应纠纷,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弄明活动条件。常见“优惠”服务项目,主要有“特殊会员”“免费出国”“祛除皱纹”等诱人文字。市民对美容项目、消费次数、收费价位等条件和限制,要务必听懂、弄明。感觉适合,再去花钱。

  签写书面合同。当事双方应签署书面合同,明确顾客权利、店方义务。尤其是涉及化妆品及美容项目名称、数量、质量、收费等可引发纠纷的内容,店方应该完全说透、当场注明。顾客需注意,如果合同内容简单、“掉牙漏口”,不要签写。

  核实店方资格。店方门头招牌文字、执照字号名称、印章戳记文字,必须相同。如有差异或歧义,顾客合法权益就会受损。协商、签约、付款等环节中,如有疑问,要当场提出或者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栾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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