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住院二次报销如何规定 怎样办理

2018-05-18 13:28:30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41680的网友留言咨询:听说居民医保住院可以二次报销,政策怎样规定?怎样去办理?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说的二次报销应该指的是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符合政策的住院费用和慢病门诊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合规费用)再次进行报销的政策。凡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居民无需另行缴费,在一个医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政策的住院费用和慢病门诊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一站式”结算。具体报销政策如下:2018年度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6000元,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每段增加5%,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责任编辑:栾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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