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43393的网友留言咨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我工伤从2015年住院20次了,每次住院有工伤不报销部分,说是治非工伤疾病的费用,有时一次住院自已自费1000多元,积攒下来也有1万多元了,这部分职工医疗是否可以报销?我自费吗?拿什么资料,到哪里报销?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是指完全治疗与工伤无关的疾病。根据医疗服务协议的规定,协议医疗机构接治工伤职工,只能治疗工伤疾病,不得搭车治疗非工伤疾病(病情必需的除外)。比如,工伤骨折住院,只能治疗与骨折有关疾病,不得搭车治疗胃炎,若工伤职工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在治疗期间所服的降压药和降糖药可以报销。如还有疑问可咨询我们工伤科,电话:6633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