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98206的网友留言咨询:我是开发区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想问一下哺乳假满一年可不可以再申请延长,我看网上有些地区最长可延长半年,烟台有没有相关政策依据,如可以需要怎么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工资待遇有什么要求?
烟台市妇联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妇联的信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具体问题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