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915319的网友留言建议:请问按照现在的政策,如果办理异地居住政策后,再回参保地住院费用时,医保不报销,这是为什么?关于医保报销的政策能否完善一下呢?现在大多数老人是靠近孩子居住,那么就得按照政策办理异地居住医保转移支付备案。可参保地有亲戚朋友,也经常需要回参保地居住些日子,退了休的老年人,都会需要住院医治。如果颠簸回备案地,又怕增加意外和不测,就近在参保地住院。现行政策备案期内,又不能在参保地报销,实在是为难,敬请领导考虑完善政策,或者可以报销比例有所区别。
烟台市医保局对此回复:您好!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后,在烟台市纳入全国联网平台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可以按规定结算。1.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或经审核符合异地急诊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2.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或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急诊除外),在烟台市内参加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4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在非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