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加强基础研究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自然科学基金是基础研究的重要资助渠道。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自然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加强人才培养,推动学科建设,提升源头创新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改革举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基金是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助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实现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三条 省自然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捐赠或出资设立联合基金,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第四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鼓励自由探索,突出目标导向,强化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五条 省自然基金按照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项目、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分类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适时调整,建立完善新时代省自然基金资助体系。
第六条 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自然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议定重大事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依托科技云平台建立省自然基金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实行推荐申报制,由申报人通过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核推荐申报。
第十条 我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开展基础研究的独立法人,经审核在管理系统注册为依托单位。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经审核在管理系统注册为依托单位、推荐单位。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负责所属申报人省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推荐、项目实施等过程管理。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制定省自然基金项目年度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查通过后,由推荐单位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自然基金项目评审,一般包括形式审查、通讯评审、学科组会议评审等阶段。评审过程中坚决落实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倾向。
第十四条 通讯评审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 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学术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科研经费“包干制”除外)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结合申报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报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拟立项资助数量、通讯评审成绩等,按照1:1.2-1.5比例,遴选确定进入学科组会议复评项目名单,组织5 名以上同行专家,通过会议复核、会议答辩等形式,提出立项资助建议。对非共识项目、网评专家显失公正的评审意见等,会评专家可联名提出修正建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会议复评结果,提出省自然基金年度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建议,由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以及因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报,可采取定向委托或会议(通讯)评审方式,提出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建议,由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五章 立项实施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印发立项通知,下达省自然基金年度项目。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项目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报省科技厅核准。逾期不提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实施资格。
项目立项任务书应与申报材料相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外,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若有实质性变更,应按申报渠道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二十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方式下达。经费使用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组织实施探索“揭榜挂帅”“组阁”“赛马”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推荐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调整主要研究方法或者技术路线。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实施期满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报。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次,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对于超出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或不具备研究时效性的项目,省科技厅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发表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3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填写科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和成果登记信息,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省自然基金绩效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组织省自然基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调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对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和评价,建立科研诚信档案。第三十条省自然基金管理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对省自然基金项目形式审查、网络评审、会议复评、推荐立项、结题验收等过程中有异议的,均可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核实后向省科技厅实名、书面提出,省科技厅按程序核查处理。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遴选省内高水平学科、管理等专家组成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省自然基金管理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指导。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 年。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与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合署办公。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7月7 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第一桶金”作用,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报;
(二)组织项目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青年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年度资助。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申请当年1 月1 日未满35周岁;
(三)在站博士后与设站单位签署协议、在站时间满足项目实施时限要求的;
(四)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五)毕业于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博士,在《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 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后首次来鲁创新创业的,可申报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第七条 下列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已经获得省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
(二)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是申报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 人。
第九条 申报人通过依托单位、推荐单位提出项目申报,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推荐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 项目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人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存在不属实的内容;
(三)申请资助项目是否符合有关限项规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报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三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报,省科技厅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报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每份项目申报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 份。
第十四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报排序和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提出资助建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青年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继续项目实施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实施期满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撤销资助,按原渠道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报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青年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瞄准学科发展前沿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面上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报;
(二)组织项目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面上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年度资助。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面上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报面上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符合条件(一)和(二),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报。
第七条 申报人应当是申报面上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 个。
第八条 申报人通过依托单位、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推荐提交省科技厅。
第九条 项目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人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或存在不属实的内容;
(三)因项目终止、无故不结题或连续不能按期结题暂停申报省自然基金资格;
(四)申报资助项目是否符合有关限项规定。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报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报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第十二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报,省科技厅根据申报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报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每份项目申报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 份。
第十三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报排序和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提出资助建议。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十五条 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继续项目实施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变更依托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实施期满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的处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报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面上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优青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青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促进创新型青年人才快速成长,为培育冲击省杰出青年基金或更高层次科技计划项目做储备。
第三条 省优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省优青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报;
(二)组织项目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省优青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年度资助。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报省优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当年1 月1 日未满38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四)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低于9 个月;
(五)在《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 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后申报国家优青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可申报省优青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第七条 以下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报省优青项目: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者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
(二)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省杰青获得者不得申报省优青项目。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是申报省优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九条 申报人通过依托单位、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推荐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 项目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人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或存在不属实的内容;
(三)因项目终止、无故不结题或连续不能按期结题暂停申报省自然基金资格;
(四)申报资助项目是否符合有关限项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网络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报,省科技厅根据申报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报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每份项目申报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二条 省优青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申报人以下几个方面:
(一)近5年取得的科研成就;
(二)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创新研究的潜力;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
(四)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报排序和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报。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报人书面申请,依托单位审核,经省科技厅批准可以委托项目主要参与人到会答辩。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省优青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继续项目实施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推荐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实施期满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报。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报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优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7月7 日。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杰青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杰青项目主要支持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有望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以上项目等资助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组成科研团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 省杰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省杰青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报;
(二)组织项目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省杰青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年度资助。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报省杰青项目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申报当年1 月1 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四)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低于9 个月;
(五)在《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 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后申报国家杰青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可申报省杰青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第七条 以下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报省杰青项目: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者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
(二)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杰青获得者不得申报。省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在项目执行期的前两年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是申报省杰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 个。
第九条 申报人通过依托单位、推荐单位提出申报,并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推荐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 项目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人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或存在不属实的内容;
(三)因项目终止、无故不结题或连续不能按期结题暂停申报省自然基金资格;
(四)申报资助项目是否符合有关限项规定。
第十一条 省杰青项目评审程序包括网络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报,省科技厅根据申报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报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每份项目申报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 份。
第十二条 省杰青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对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三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报排序和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报,申报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报。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报人书面申请,依托单位审核,经省科技厅批准可以委托项目主要参与人到会答辩。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省杰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继续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省杰青项目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推荐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实施期满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报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杰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7月7 日。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是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独辟蹊径”,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领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队,围绕聚焦科学前沿、促进交叉融合、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提炼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第三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资助以下三类:
(一)原创探索类,围绕数学、物理、化学重点基础学科,以及与其它前沿学科开展交叉研究;
(二)技术支撑类,围绕省重大战略与产业布局,开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为催生核心关键技术、引领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装备及零部件提供理论支撑;
(三)战略跟踪类,围绕重大技术性变革问题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报;
(三)组织项目形式审查;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常年受理,定期发布指南、组织评审,年度资助。
第六条 申报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相关的研究经历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是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人;
(二)须是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正式人员;
(三)须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四)须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
(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中的其它限项条件。
第七条 鼓励牵头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用方式与省内外单位联合申报,参与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合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经费。支持申报单位围绕项目研究开展实质性国际科技合作,提升学术水平,培养优秀人才。
第八条 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通讯评审、学科组会议评审等阶段。
第九条 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人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或存在不属实的内容;
(四)因项目终止、无故不结题或连续不能按期结题暂停申报省自然基金资格;
(五)申报资助项目是否符合有关限项规定。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项目原创性和领先性、拟解决重大问题的科学价值、预期成果的潜在贡献、研究方案可行性、申报人的学术水平、组织能力及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一)科学问题凝练和科学目标明确情况;
(二)申报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三)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四)申报人完成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
(五)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
(六)资金预算编制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报排序和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报,申报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报。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报人书面申请,依托单位审核,经省科技厅批准可以委托项目主要参与人到会答辩。
第十三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探索实施“揭榜挂帅”“组阁”“赛马”制。
第十四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课题)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人员的稳定。参与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推荐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填写科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和成果登记信息,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实施期满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二十四条 重大基础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7月7 日。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设立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省联合基金项目),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为规范和加强管理省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省自然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的设立,须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出资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省科技厅签署设立联合基金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度、资助领域方向、合作期限、运行方式等。
第四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设立应坚持顶层设计、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支持方向须符合国家、我省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急需,致力解决未来产业、学科发展、卡脖子难题等相关的科学问题,提高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水平。
第五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决定。必要时联合资助方可以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是省自然基金的组成部分,遵循《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省自然基金项目 管理方式,强化统筹管理,统一经费使用,统一发布指南,统一评审程序,统一项目管理。
第七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分为重点支持项目、培育项目等亚类。根据实际需要,联合资助方可协商确定其他亚类。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联合资助方,在省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报;
(三)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十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须面向全国开放,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实施联合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联合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申报重点支持项目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三)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是申报省联合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 人。
参与者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 个,年度项目指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省联合基金项目申报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网络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报,省科技厅根据申报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指南方向相同的项目申报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每份项目申报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 份。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省联合基金项目申报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报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项目申报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以及各项省联合基金项目设立的定位和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报排序和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提出资助建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十八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调入的依托单位不符合省联合基金申报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的处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报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自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明省联合基金名称和项目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合资助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