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 《烟台市鼓励社会力量引才奖励和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招才引智工作,加快吸引集聚各类人才来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烟台市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方案》(烟委人组发〔202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招才引智工作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各类机构和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投资机构、引才工作站、海外留学生组织、华人社团等各类机构;

  2.各类产业人才联盟;

  3.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4.其他与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机构。

  第三条 被引荐的人才,须为2021年 6月 1日之后,从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全职引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 年全职劳动(聘用)合同,且在烟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人才创办企业在烟正式注册落户,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外籍人才还须持有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工作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省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单位、不同地域之间或在同一企业内部(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换工作岗位的人才,引荐机构或引荐人所在单位引进的人才,均不在奖励支持范围之内。

  第四条 社会力量引才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实施,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奖励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 社会力量引才主要包括以下奖励类型,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顶尖人才引荐奖励。引荐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对我市“9+N”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成功入选我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团队)的,按照所获省财政综合资助资金或股权投资总额的3 ,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引荐奖励。专家入选且全职到岗后,拨付50,经中期评估、期满验收通过后分别拨付30、20 。项目中期评估或期满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发放引荐奖励;项目资助中止发放的,引荐奖励同步中止发放。

  2.海外人才引荐奖励。引荐的海外人才,经烟台市级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国家重点海外人才工程计划,通过省主管部门形式审查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5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须同步负责做好推荐人才项目申报、答辩辅导以及来烟对接考察等工作);成功入选且按规定时间要求全职到岗工作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青年类最高不超过20万元)标准给予引荐奖励,2年内按5:5比例拨付。引荐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来我市全职工作且经中组部正式批复同意将关系变更到我市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奖励。

  3.创业人才引荐奖励。引荐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参加烟台海内外精英创业大赛以及我省高层次人才创业赛事,获得重要奖项并在烟正式注册落户(机构承办烟台市级以上重要赛事合同约定范围内落户项目除外),且高层次人才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的,经落户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认定,按照每个落户企业5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

  4.青年人才引荐奖励。鼓励各类机构根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急需紧缺专业目录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帮助企业、科研机构精准对接引进青年人才。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引荐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急需紧缺青年人才到我市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全职工作,且在烟缴纳社会保险6 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同一引荐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重大活动引才奖励。鼓励各类机构结合我市“9+N”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人才需求,举办各类招才引智活动。一般每年11月份,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发布下一年度招才引智活动计划,各类机构可申请承办,也可自主提报活动项目。对列入年度招才引智活动计划的,根据活动重要性、参加活动的人才层次、数量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特别重大的招才引智活动,可据实给予资金支持。党政部门公开招标采购的活动不在奖励支持范围之内。与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引荐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市重大招才引智活动的,按照A类每人最高不超过3 万元、B类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给予引荐主体一次性引荐奖励。

  6.人才工作站设站奖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可选择部分高校设立烟台市引才工作站。对签订年度合作协议的,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推荐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和我市人才招引有关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对引才工作站进行年度考核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引才工作站资格。在市外、海外设立的其他类人才工作站,可参照高校引才工作站拨付经费、进行管理。

  第六条 对引荐属于我市“9+N”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引才奖励支持。

  第七条 以上引荐人才属中央、省属驻烟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市管国有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市属事业单位,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的,奖励和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引荐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市财政承担。重大活动、引才工作站奖励和支持资金,按照“谁发起、谁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确因工作需要,需市、县两级共同引进或共同承接办理的,所需资金按5:5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级财政社会力量引才奖励和支持资金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资金需求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资金发放。

  第八条 同一引荐人才符合多种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引荐人才只能对应一家(个)引荐机构(个人),涉及多家(个)引荐机构(个人)共同申报的,由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认定申报主体。人才引进后经培养入选为更高层次人才的,按“就高、补差”原则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同一引荐机构(个人)市级财政一年最高奖励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人才工作站市级财政最高奖励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含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条 对获得引才奖励支持的引荐机构和个人,每年择优评选10个左右授予“烟台市最佳引才合作机构”“烟台市引才伯乐奖”。

第三章 申请流程及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引才奖励按照“事前报备、事后奖励”的方式实施,常年接受备案,一般每年集中审核办理1 次。具体以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财政资金奖励支持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认定备案。引荐机构(个人)在被引荐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劳动(聘用)合同之前,或人才创业项目在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前,须至少提前1 个月,按属地原则,经被引荐人才所在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备案。已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不需认定备案。

  2.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机构(个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报相关证明材料,按属地原则,经所在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提出奖励支持名单。

  4.公示拨付。奖励支持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批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发文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拨付资金。各区市发放社会力量引才奖励支持资金可参照以上程序执行,也可由各区市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申报社会力量引才奖励需提报以下材料:

  1.《烟台市鼓励社会力量引才奖励申报表》;

  2.推荐创新人才的,需提供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引才合作协议(需明确约定引才费用),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3 年及以上全职劳动(聘用)合同,人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推荐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获奖证书、营业执照及资金投入证明;

  3.中介引才费用支付等相关财务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社会力量引才奖励,原则上应于人才引进后2年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五条 引荐机构(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政策资金,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外,同时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5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或评选项目。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或出现影响申报工作问题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试行情况研究提出政策继续实施或调整的建议。2017年 12月 19日印发的《烟台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烟人组发〔2017〕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