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 《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落实引进人才补贴政策,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加快吸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来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烟台市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方案》(烟委人组发〔2021〕2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

  (一)生活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1.自2020年 6月 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在烟台市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万元、2.4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补贴3 年。

  2.自2021年 6月 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下同)工作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在烟台市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万元、2.4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补贴3 年。

  3.自2021年 6月 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5周岁以下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专科生,在烟台市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3600元生活补贴,补贴3 年。

  (二)购房补贴对象、标准

  1.自2020年 6月 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在烟台市新购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在烟台市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2.自2021年 6月 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并在烟台市新购商品住房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在烟台市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3.自2021年 6月 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烟台市新购商品住房的35周岁以下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专科生,在烟台市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2 万元、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4.自2021年 6月 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绿色石化、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制造业领域企业工作,并在烟台市新购商品住房的急需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在烟台市缴纳社保满一年后,给予26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5.自2016年 9月 30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烟台市新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研究生(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硕士研究生,若未能享受前述购房补贴政策,在烟台市缴纳社保满一年后,继续按照《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7〕8号)政策标准,分别给予6 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补贴申报

  1.生活补贴申报所需材料

  ①学历学位材料;

  ②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银行流水等;

  ③社保缴纳情况;

  ④此前已申领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的,须提交该补贴退回证明材料;

  ⑤特殊情况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2.购房补贴申报所需材料

  ①学历学位(职称证书)材料;

  ②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银行流水等;

  ③社保缴纳情况;

  ④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⑤夫妻双方同时申报购房补贴,或一方申报但住房权利人仅登记为配偶一人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⑥特殊情况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中涉及的学历、学位、社保、购房、不动产、婚姻等证明信息,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获取,必要时由申报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3.申报渠道

  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综合服务系统“人才补贴申报”平台申报,实行全程网办。所在单位网上初审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争议的,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4.生活补贴申报要求

  ①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以社保缴纳满12个月为一个发放周期。生活补贴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起5 年内申领完毕,超过5 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未在5 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②申报人在不同性质工作单位之间流动的,以申报时申报人所在单位性质和人才层次相对应的政策确定发放标准,其最早的首次新引进时间应在该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后。但2020年 6月 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后又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可依据现行事业单位政策申报生活补贴。在不同工作单位之间流动造成生活补贴首次申领时间较迟,或中断后又重新申领的,累计申领时间不超过3 年;从最早的首次新引进时间开始起算,申领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

  ③因变换工作单位未能及时申领的生活补贴,由现工作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5.购房补贴申报要求

  ①申报人购房时间应不早于对应政策的执行起始日。

  ②一套住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基于该套住房申报的购房补贴。

  ③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时,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若属非夫妻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只允许其中1 人申报(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 夫妻双方均可申报。申报人所用住房为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④申报人在不同性质工作单位之间流动的,以申报时申报人所在单位性质和人才层次相对应的政策确定发放标准,其最早的首次新引进时间应在对应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后。但2020年 6月 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后又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可依据现行事业单位政策申报购房补贴。

  ⑤我市制造业领域企业首次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所在企业确属制造业领域,所学专业属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设计学 5个学科门类或专业类的,可认定为急需紧缺专业,享受相关补贴待遇。不属于上述5 类但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急需紧缺专业的,也可享受相关补贴待遇。

  (四)申报受理

  1.中央、省属驻烟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高校院所与烟台市各级政府共同成立的事业法人研究、教育等机构,由其事业法人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2.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监管的市管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市负责受理,住所所在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准。 3.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财力保障级次划分,谁保障、谁受理。中央、省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属地负责受理。

  4.各类民办科研、教育(含民办高校)、文化、医疗、公益等非企业法人,由其举办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举办单位是烟台市以外单位的,由非企业法人所在区市负责受理。

  5.烟台市以外企业法人在烟台市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烟台市缴纳社保(必须含养老保险)和纳税的,由主要纳税地所在区市负责受理。烟台市以内企业法人在各区市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主要纳税地为依据划分确定申报受理渠道,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承担或不主要承担纳税义务的,由设立分支机构、统一纳税的企业法人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6.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须均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配合,由双方共同向用工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

  7.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政策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生活补贴申报条件却又申领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的,在申报生活补贴时,应将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退回后方可申报,未退回的不予受理。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的,在购房前可以先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购房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应停止申报和发放,申报购房补贴时,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不再退回。

  8.受理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指定。

  (五)审核公示

  申报工作结束后,由市或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批次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因涉密问题不宜对外公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对外公示,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示。

  (六)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社保卡或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留学费用补贴发放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自2021年 6月 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球前200名海外高校(QS)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在烟台市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15万元、6万元一次性留学费用补贴。

  (二)补贴申报

  1.所需材料

  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银行流水等;

  ③社保缴纳情况;

  ④国(境)外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通行证)及签证页(签注记录);

  ⑤非公派留学声明(承诺函);

  ⑥特殊情况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外文的须由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社保缴纳信息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获取,必要时由申报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2.申报渠道

  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综合服务系统“人才补贴申报”平台申报,实行全程网办。所在单位网上初审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争议的,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3.申报要求

  ①申报人须在国(境)外正规高校全日制就读。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或联合培养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不足6 个月(180天)的,不在申报范围之内。已正式获得海外高校学籍注册资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境内采取网络授课方式的除外。

  ②申报人须签署并提交非公派留学声明,保证确属个人自费留学。

  (三)申报受理、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

  留学费用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事宜,依据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对应条款执行。未尽事宜,参照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执行。

  三、有关政策要求

  (一)关于申报人的界定

  1.申报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报人须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就业,在对应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烟台市有就业、社保缴纳记录;

  ②申报人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就业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或职称;

  ③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必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按月领取工资薪酬。非按月领取工资薪酬的,须逐个实地予以核查;

  ④申报人须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保满一年,申报时在烟台市处于工作在职、社保在缴状态。社保缴纳时间和工资发放时间不一致的,取两者交集时间部分,交集时间须满12个月。当月入职、开始缴纳社保但在次月开始发放工资的,该月份可视同正常领取工资薪酬。生育期间由国家发给生育津贴的,视同正常领取工资薪酬,但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社保缴纳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的,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外,两个单位之间应存在紧密的隶属关系,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工资薪酬必须通过银行和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⑤申报人须为非现役、退役军人。

  2.同一事业单位首次新引进的正式在编人员,既有参公事业编制人员又有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按其编制性质确定是否享受和享受何种人才补贴政策。

  3.引进人才年龄,以该政策要求年龄周岁的最后一天不超过首次新引进时间为准。年龄计算以本人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4.毕业后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暂不发放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在单位就业和缴纳社保后,可按规定申请发放相关补贴。

  (二)关于申报单位的界定

  1.本细则所称企业包括各类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缴纳企业性质社会保险的单位。

  2.申报单位应在烟台市缴纳包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属高校、科研机构、海关、银行、保险、证券、电力、邮政、通信、烟草、盐业、港口、机场等单位,确需在烟台市仅缴纳工伤等单一险种的,实行备案名单制管理。缴纳单一险种但未能纳入备案名单范围的,不得申报相关人才补贴。

  (三)关于首次新引进的界定

  首次新引进须为第一次来烟台市就业,在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须未在烟台市缴纳社保。在查询和确认社保首次缴纳时间、缴纳记录过程中,同时考察社保缴纳与真实就业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保与就业的有机统一。

  1.首次新引进人才的时间,以其在烟台市缴纳社保(须含养老保险)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经备案缴纳单一险种的,以在烟台市缴纳该险种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2.驻烟高校在尚未纳入社会保险地方统筹前首次新引进的人才,时间界定原则上以其完成编制核准、调动等手续,工作后取得工资薪酬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3.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申报学历毕业后在烟台市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毕业时社保已处于在缴状态的,以其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此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已申领完毕的,不再依据其最新或最高学历层次享受现行政策。生活补贴尚未申领完毕的,可以依据最新或最高的学历层次,按现行政策继续申领,前后累计申领时间不得超过3 年,最长申领期限可重新计算。

  4.博士后在站期间就由在站单位缴纳社保的,其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出站留烟就业并缴纳社保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5.已在烟台市缴纳社保的“三支一扶”人员,以其在烟台市落实正式工作单位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作为首次新引进时间。

  6.烟台市以外用工单位在烟台市使用并缴纳社保的劳务派遣人员,转为烟台市用工单位或不再以派遣方式在烟台市全职就业的,按其重新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作为首次新引进时间。

  7.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单位)缴纳社保的,以其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在烟台市落实正式工作单位,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作为首次新引进时间(此前已在烟台市就业的除外)。如有其它类似培训项目,依此执行。

  (四)关于商品住房的界定

  1.商品住房须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取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其土地用途必须为城镇住宅用地。购买住房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等非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得以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2.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

  3.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金额,以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二手住房的购房金额,以购房纳税发票载明的金额为准。

  (五)关于“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的界定

  1.“双一流”高校学士本科生,包括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所有学科专业的学士本科生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的一流学科专业学士本科生。“双一流”高校,以国家教育部历次公布实施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为准。

  2.全球前200名高校(含单项排名全球前50名高校),以申报人毕业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QS世界大学排名实施之前毕业的,以最早一期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四、资金保障与管理监督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人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不断增强服务便利度,切实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民政、教育、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查,确保资金合规发放。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所需全部资金,负担其他区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所需资金的30 。市级所需补贴资金,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相关个人。补助县级部分,由各区市及时做好所需资金预算, 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财政预拨至各区市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有缺口的,由所在区市先行支付。次年年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区市实际支出情况提出结算意见,由市财政局统一结算。

  (三)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市人才补贴发放及人才满意度进行调查评估,并依据调查评估结果进行考核奖惩。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对因拖延发放或服务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才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核情况记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四)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五)在人才补贴申报、受理、发放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

  本细则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烟台市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方案》(烟委人组发〔2021〕2号)一致。《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7〕8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发布之日,《关于印发<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等6 个文件的通知》(烟委人组办发〔2021〕8号)中的《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烟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