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 《烟台市引进重点产业龙头项目奖励办法》

  为培育更多高成长性产业地标企业,导入全球优质要素资源,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集群,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引进区市确定发展重点产业的龙头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二、奖励内容

  对当年新注册引进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或2 亿美元重点产业项目[市外资金占比50(含)以上,下同]的机构、组织,给予物质奖励。具体为:

  第一档新引进总投资100亿元(内资项目)或总投资10亿美元(外资项目)以上的重点产业龙头项目,一个年度内市外资金到位10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二档新引进总投资50亿元(内资项目)或总投资5 亿美元(外资项目)以上的重点产业龙头项目,一个年度内市外资金到位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三档新引进总投资30亿元(内资项目)或总投资3 亿美元(外资项目)以上的重点产业龙头项目,一个年度内市外资金到位10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四档新引进总投资20亿元(内资项目)或总投资2 亿美元(外资项目)以上的重点产业龙头项目,一个年度内市外资金到位10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奖励程序

  1.首接备案。机构、组织首接推进的总投资20亿元(内资项目)或总投资2 亿美元(外资项目)以上在谈项目,需第一时间报烟台市商务局备案。

  2.工作调度。机构、组织每半个月提报重点产业项目招引情况,烟台市商务局对重点产业项目在谈、签约、注册、到资、开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管理。3.申报奖励。

  (1)内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奖励标准后,引进机构、组织可一次性申请资金奖励。

  (2)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达到奖励标准并且纳入商务部统计后,引进机构、组织可一次性申请资金奖励。

  4.审核确认。烟台市商务局根据机构、组织申报奖励情况,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烟台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查。

  5.资金拨付。烟台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烟台市商务局履行相关手续后,向烟台市政府提出资金奖励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烟台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领导每月召开会议,调度推进重点产业招商工作,协助区市解决招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市围绕重点产业,制定产业精准招商方案,组织专门力量精准出击、招大引强。烟台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重点产业招商工作进行指导、调度、考核。

  (二)加强市级统筹。各区市要第一时间向烟台市商务局反馈重点产业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由烟台市商务局及时转交市直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市直有关部门要统筹土地供应、能耗指标、金融债券等要素资源,主动靠上服务,确保项目引得进、落得下、发展好。

  (三)加强资金管理。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已享受的各类奖励,责令退回。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2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