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字〔2020〕47号)、《烟台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工〔2021〕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开发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及上级部门要求我区落实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主要包括:

  (一)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二)支持质量、标准及品牌建设;

  (三)加强专利高效益转化运用;

  (四)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

  (一)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二)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第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

  (一)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二)鼓励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加大对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

第三章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第八条 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一)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0元,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 万元,首件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奖励3 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每获得一个国家(地区)授权资助2 万元,不超过五个国家。

  (二)对年度新增有效发明专利10件、30件、50件、100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三)获烟台市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奖励3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奖励50万元。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山东省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奖励100万元。

  (四)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含国防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300元。对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企业每件奖励5000元。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者地理标志商标的持有人,每件奖励5 万元。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奖励2000元,不超过10个国家和地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质量、标准及品牌建设

  (一)企事业单位主持制修订(前两位)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在标准颁布实施后,分别奖励1 万元、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于参与上述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同级标准10奖励。

  (二)被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每项标准奖励5 万元。完成创建任务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市级、省级、国家级项目分别奖励2 万元、5万元、10万元;成为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的,分别奖励3 万元、5万元;承担山东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三)对获得山东省优质品牌或山东省知名品牌的企业,每个产品或服务奖励3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6 万元,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只奖励一次。对通过“泰山品质”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十条 加强专利高效益转化运用

  (一)鼓励产业运营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创业载体以及企业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收储、运营和转化,通过收储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有效发明专利且长期运营达到50件的,按每件1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3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通过贯标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对新认定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 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资助 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共同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

  (三)企业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利导航项目,分别奖励12万元、15万元、20万元。列入省级以上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按上级到位资金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一)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区内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融资的给予贴息、发生的违约风险给予发行主体风险补偿。

  (二)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全额贴息,同一专利累计资助次数不超过三次,单笔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省市区三级的贴息之和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对开展评估、质押等中介服务、积极促成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首贷”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一)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中心,支持企业进行海外维权,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200万元。对设立在我区的知识产权服务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5 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对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的,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个案件维权资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对企业购买质押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执行保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侵犯知识产权责任保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和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资助,省市区三级的资助之和不超过企业保费总额。

第五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四条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国内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或机构承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开展机构孵化、园区管理和营商服务等。

  第十五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一)对入驻开发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机构从业人数、规模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连续5 年的房租补助,前 3年补贴100%,后2 年补贴50%。对入驻开发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租用知识产权集聚区以外的办公用房,其房租补贴标准应不高于园区内入驻机构。

  (二)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开发区,根据其投入规模、专业人才数量、业务领域等,每家最高支持20万元。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加大对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

  (一)鼓励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重点企业等承办符合我区需求的知识产权行业交流、培训、论坛等活动,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根据活动规模、成效及实际发生费用情况,给予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开发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引入的执业专利代理师,在该服务机构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 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资助。

  (三)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 年以上,当年通过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的,按2000元/人、3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主体对申报项目资料和项目实施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负责。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要求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若有挪用、截留情况,经核实后予以追缴。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及审核,会同财政等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和审计。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上级奖励扶持政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负担的,按政策高者执行,不重复扶持;同一项目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不重复支持,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政策需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市场监管部门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为准。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扶持资金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如弄虚作假、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要求收回资金,且五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关于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内容与知识产权以往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措施自2021年 6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 5月 31日。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21年5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