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核心地位,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新旧动能转换水平,引领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开发区建设提出以下措施。
一、做强高层次创新型企业集群
1.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一号工程”。鼓励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新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可适用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加快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5 万元奖励;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10万元奖励。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内引进或孵化企业,参加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路演,给予最高 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助;参加国家赛事获奖按上级有关规定配套;自注册之日起5 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前三年100补助,后两年50补助)。
3.引进培育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领域新、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未来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创新型企业,从制度供给、资本供给、人才供给、技术供给和土地供给等方面优先保障。对重点引进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因租用区内办公、研发、生产场地而产生的租金,按实际缴纳房租给予连续24个月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补助标准最高420元/平方米/年。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对省级认定发放的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给予1:1区级配套,最高50万元。
5.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列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平台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配套补助。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200万元配套补助。列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配套补助。
6.鼓励企业成立海外研发机构。区内企业在海外成立或并购开展核心技术研究的研发中心或研究机构,经评审,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二、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7.支持“揭榜挂帅”科技攻关。围绕攻克制约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面向全球发榜,符合条件且有研发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揭榜成功后,共同开展项目技术攻关。每年重点梳理1—2个技术链条,支持5项左右重大攻关项目。
8.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专项、重大国防科技专项,给予100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列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给予80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列入烟台市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给予50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获批科技项目区级配套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同一项目不重复配套。
9.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获得国家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且在我区产业化的创新成果,投产后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且在我区产业化的创新成果,投产后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获奖成果按最高标准执行。
三、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
10.加大高端创新资源引进力度。国内外一流高校、世界著名科研机构、国家级科研院所等高端创新资源,在我区设立或共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研发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前置扶持政策,最高给予1 亿元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前置扶持政策,最高给予3000万元支持。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研发办公用房,并给予全额或部分房租补助。
11.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或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一 般不超过三年)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情况,给予不超过总投入50的资助,最高2000万元。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研发办公用房,并给予全额或部分房租补助,最高1000平方米。
12.支持建设联合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与国内外一流高校、世界著名科研机构、国家级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成立联合研发机构,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给予不超过实际购置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30的资助,最高1000万元。
13.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建设期内给予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该平台总投入30的资助,最高3000万元,主要用于软硬件设备购置。建设期满正式运转后,对平台实行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补助。
四、构建多元化创新创业载体
14.支持新建科技创新载体。对新建设的载体,管委可采取股权或投资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50 ,投资补贴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补贴最高2000万元。
15.支持改扩建科技创新载体。鼓励企业、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以上孵化器运营单位利用区内闲置厂房、楼宇改(扩)建为科技创新载体。经认定后,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改造装修补贴,最高600万元;按照第一年20元/平米/月、第二年10元/平米/月给予房租补贴,每个载体每年最高400万元。
16.支持建设异地孵化器和离岸孵化器。鼓励在国内外科技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异地、离岸孵化器,承接更多海内外科技成果来区转化,连续3 年,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和全额房租补贴,按落地企业或产业化项目年营业收入,给予运营单位当年营业收入的0.5且最高100万元奖励。
17.支持科技创新载体专业化运营。鼓励国内外知名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来区运营科技创新载体,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和房租补贴(生物医药类可延长至5 年,最高600万元)。
18.开展科技创新载体绩效评价。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企培育数量等指标对市级以上孵化器、省级以上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运营补助。对载体内创新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5 年的房租补助(前三年100补助,后两年50补助)。
19.支持科技创新载体提质增效。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五、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20.鼓励技术转移转化。鼓励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21.支持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合同最高50万元。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22.大力建设技术转移中心。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建立技术转移中心,为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经认定,合同期内每年给予3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对具备一定规模及服务能力的,根据其绩效每年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补助(不超过3 年)。
23.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支持区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展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活动。按照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使用方3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
24.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引进研发设计、技术交易及咨询、软件与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各类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经认定,根据绩效每年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资金扶持(不超过3 年)。
25.加强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建立重大科技创新产品备案管理制度,区内企业首次购买经备案的重大科技创新产品,按照产品首次销售合同额的1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提高科技型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比例。
26.支持创建科普教育基地。鼓励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激发科技创新人才活力
27.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以“高端化工及新材料、汽车及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五大产业集群为重点,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高水平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分为A、B、C三类。新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给予A 类1000万元至30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B类 500万元至10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C类 300万元至5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入选的团队项目,给予相应的管委直投基金支持。
28.大力引进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新进区的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给予A 类300万元至5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B类 200万元至3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C类 100万元至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入选的创业人才项目,给予相应的管委直投基金支持。区内企业新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经评审,给予A类 3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B类 200万元至3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C类 100万元至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29.给予领军人才生活和购房补助。获批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超过5 人)来区工作满一年后,在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分别享受A 类50万元、B类 30万元、C类 20万元的购房补助。团队带头人属全职引进的,可获得A 类200万元、B类 100万元、C类 50万元奖励作为生活补助;核心成员属全职引进的,可获得A 类100万元、B类 50万元、C类 30万元奖励作为生活补助。获批区科技领军人才稳定工作满一年后,在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可分别享受A 类50万元、B类 30万元、C类 20万元购房补助。人才属全职引进的,可获得A 类100万元、B类 50万元、C类 30万元奖励作为生活补助。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按照20、30 、50的比例分年度逐年发放。对进入我区院士工作站工作的院士每月补助1 万元,期限3 年。
30.加快引进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对全职在我区研发机构工作,但编制不在区内、社保不在区内缴纳的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享受每人每年3.6万元补助,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每人每年2.4万元补助,“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可享受每人每年1.2万元补助,补助期限3 年。在区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分别可享受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对全职在区研发机构工作,本地纳税且获得区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高端人才,三年内按个人工资性收入给予一定奖励并实行清单管理。创新创业团队、科技领军人才、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31.鼓励企业多元化培养适用人才。区内大院大所、企业与“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习期超过三个月,可按每人每月本科生600元、硕士研究生1000元、博士研究生1200元给予实习补助。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通过全国统招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对于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可按每人每月本科生800元、硕士研究生1200元、博士研究生1500元给予补助。
32.建立科技顾问和科技特派员制度。对我区聘任的科技顾问每年给予5 万元工作津贴,聘期不超过3 年。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根据工作业绩,每人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工作经费。
33.鼓励申报国家、省高层次人才工程(称号)。在我区工作期间,入选“两院”院士、国家级专家、省泰山人才工程(外专双百计划)等,分别给予个人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并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研发投入。同时入选以上称号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和配套科研经费支持。
七、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34.设立科技领军人才直投专项基金。对区内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专项基金可以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风险投资。对于拥有领先技术、创新商业模式且发展快速的非领军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风险投资,并鼓励申请科技领军人才。35.支持科技企业债权融资。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采取政府、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模式,开展“科信贷”、“成果贷”、“创业贷”,按照备案贷款本金的1和贷款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补贴,单笔贷款补贴不超过60万元,市区两级补贴之和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对中小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扎根贷”,可申请最高5000万元贷款备案额度,给予不高于20的风险补偿,按贷款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贴息,单笔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36.深化科技保险服务。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给予保险费用3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100万元。
37.完善科技担保制度。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所承担的流动资金融资担保费用,按担保费用的 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100万元。
八、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生态
38.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创新科技管理与服务模式,强化政府组织推动、产业链协同、龙头企业牵引、市场化运行,构建绩效导向的科技资源配置机制。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打造更加开放、机制灵活的资金管理模式,促进资金使用合理化、科学化。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在管理、监管等方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39.完善决策咨询评价机制。依托高校院所、企业、社会机构建立高水平科技智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探索实行市场、社会和行业认可的第三方科技评价方式,逐步拓展社会化、专业化评价渠道。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学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等价值,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管委财政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40.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立科技创新信用记录信息系统,加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 录、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社会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金资格,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九、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区内注册、缴税并正常运营的科技型企业、各类科技型研发机构,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项目和活动。
(二)专项资金。管委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预算支出中设立“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本政策中所有的各项扶持、资助和奖励均在该“专项资金”中列支。因奖励资金所发生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企业及个人获得的各类扶持资金应按照科技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专款专用,凡涉及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一经发现,管委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扶持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各类扶持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级奖励扶持政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负担的,按政策高者执行,不重复扶持;同一项目(平台)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不重复支持,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已享受管委重点产业扶持政策的, 不重复扶持。对于与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
(三)责任部门。经发科创局负责本政策的组织实施,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适时提出修订建议。财政金融局会同经发科创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机构、创新团队等,按相关程序报管委审核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四)实施时间。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烟开〔2018〕30号)同时废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21 年10 月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