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新城(国际生命科学城)生物医药产业招商政策》

  为支持牟平区生物医药产业双招双引及区内企业快速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针,针对牟平新城(国际生命科学城)相关入驻企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作为与入园企业确定优惠条款的指导方案,具体如下:

  一、落实《烟台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烟政发[2021]9号)以及《烟台市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方案》等省市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市、区两级按照税收分享比例承担本区应支付的扶持资金。除外,入驻牟平国际生命科学城的项目可依据下列条款享受扶持政策:

  二、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给予企业前三年房租全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期满后对于:

  (一)产品注册需开展临床试验的生产企业:

  1.创新类[包括化药1类、生物制品1-3类(预防与治疗用)、中药1类、创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之日起3年内取得产品临床批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自3年后第一个应缴租金年度起最多5年,对企业按每年应缴房租的50%再予以补贴。(3+5)

  2.仿制药高端制剂、特殊配方医学食品、三类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之日起3年内开展临床试验的,自3年后第一个应缴租金年度起最多3年,对企业按每年应缴房租的50%再予以补贴。(3+3)

  (二)豁免临床二类医疗器械、院内制剂、特殊化妆品等实行注册制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之日起3年内取得产品注册证并落地投产的,自3年后第一个应缴租金年度起最多2年,对企业按每年应缴房租的50%再予以补贴。(3+2)

  (三)其他实行备案制的并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方向的生产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之日起第1年内落地投产并形成开票销售的,3年后对企业给予最多1年应缴租金的50%予以补贴。(3+1)

  (四)对于企业购买园区标准厂房的,在享受房租补贴周期内提前至少一年提出申请,按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贴。

  三、入驻企业,按下列政策给予政策奖励:

  过渡办公用房:

  1.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产业化项目:免租提供12个月过渡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0平米;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项目:免租提供6个月过渡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00平米;

  四、入驻园区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生产型企业:

  1.企业税收:

  (1)自企业生产经营日(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开票日)起5年内,将入库税收前3年区级留成部分的90%等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区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奖励给企业;

  (2)引进世界医药企业排名前200强、国内医药企业前100强,以及所在行业领域内前20名的相关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日(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开票日)起8年内,企业入库税收前3年区级留成部分等额计算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区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奖励给企业。

  2.个人所得税

  (1)自生产型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企业高管(不超过7人)个人所得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A、企业在牟平区全年纳税总额1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按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等额计算,奖励纳税主体40%; B、企业在牟平区全年纳税总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等额计算,奖励纳税主体50%; C、企业在牟平区全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等额计算,奖励纳税主体60%。

  (2)引进世界医药企业排名前200强、国内医药企业前100强,以及所在行业领域内前20名的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高管(不超过7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70%等额奖励给纳税主体。

  (二)医药研发以及医药科技服务企业税收政策:

  医药研发以及其他医药科技服务型企业,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将企业入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90%等额奖励给企业;其后2年,将企业入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50%金额奖励给企业。企业高管(不超过7人)个人所得税奖励参照生产型企业执行。[其中纯科技研发类企业个人所得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将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2人)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等额奖励给纳税主体,将企业核心人员(不超过5人)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奖励给纳税主体]。

  (三)销售企业税收政策:

  1.药品销售企业自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 A、年入库税收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的,将当年入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60%等额奖励给纳税主体; B、年入库税收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将当年入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等额奖励给纳税主体; C、年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将当年入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80%等额奖励给纳税主体。

  2.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其他销售型企业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A、年入库税收100万元(含)以下的,将当年入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60%等额奖励给纳税主体;B、年入库税收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将当年入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等额奖励给纳税主体; C、年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将当年入库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80%等额奖励给纳税主体。

  五、本区入驻企业,除按《烟台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兑现本区应支付的扶持资金外,按下列政策给予额外奖励:(实行“一事一议”获政府重大资金支持项目,不重复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于有启动资金扶持需求的创新项目,由牟新集团代表政府以股权投资的形式予以扶持(资金退出机制另行出台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二)对于特殊配方医学食品:获得注册证并落地生产、结算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针对该品种最高500万元资金扶持。

  (三)对于药品独家品种:专利保护期内获得注册证并落地生产、结算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针对该品种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四)对于符合园区产业方向,市场需求量大的药品品种:1.化学药单品种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生产企业针对该品种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2.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单品种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生产企业针对该品种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五)对于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创新的单品种(靶向药、偶联药、药械联用等)销售额达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生产企业针对该品种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六)对于其他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院内制剂、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等实行注册制的产品单品种累计销售额达到300万元(IVD类,备案保健食品类达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针对该品种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七)对于医药研发类和代加工类(MAH),合同外包类(CRO,CMO,CDMO)等医药科技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与企业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同位素医疗和再生医学方向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八)对于中药配方颗粒头部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并落地投产、结算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资金扶持。

  (九)对于国产替代生物医药支持企业:全产业链支持品种落地投产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资金扶持。

  (十)对于放射性药物生产类企业:获得甲类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资金扶持(乙类100万元)。

  (十一)对于公共服务平台类企业:建设完成投入运营的,一次性给予平台企业最高500万元资金扶持。

  (十二)对于依据合同开展临床试验服务的CDMO类企业:按合同金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产业层次高、投资强度大、财税贡献多的重大项目和平台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七、享受此招商政策的项目方需书面承诺,自在本区注册公司之日起,经营时间不低于10年。

  八、本政策实施期间,如与市区已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备注:1.本政策签发之日实施起至2022年 12月 31日,以协议为准,未签署协议确认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2.兑付节点:租金即签即交即补,扶持资金下一会计年度开始30日内兑付(销售型平台和企业以实际诉求另议),其他奖励按财政和企业诉求另议(原则上达标日6 个月内兑付)

  3.保健食品类生产企业租金政策:需临床试验注册的按二(一).2执行(3+3),不需临床试验注册的按二(二)执行(3+2),省内备案的按二(三)执行(3+1)。MAH、CDMO的品种在园区落地的企业视同生产型享受政策。

附件:通用入驻企业要求和附加扶持政策(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