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激发全区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培育壮大各类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涉及的市场主体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需在烟台高新区范围内,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且享受政策后未经高新区管委同意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纳税归属地、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本政策规定,烟台高新区管委有权追回扶持资金。

  二、激励政策

  (一)对区内现有市场主体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纳税(纳税额超过30万元)增幅达10%的,自2022年起,以奖励年度前三年区级财政贡献最高值为基数(不足三年的,以前一年或前两年为准),按照其达标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高新区地方留成增长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下同);奖励年度后第二年度持续实现正增长且纳税增幅达10%的,继续按照50%给予奖励,以此类推,累计奖励5年。期间任一年度未达标,当年不享受奖励,下一年度增幅以上一年度达标额为基数进行测算。

  (二)对新引进从事生物医药健康、航天电子与制造、数字经济、高端(智能)制造的市场主体,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咨询造价机构等服务于企业发展的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的,自2022年起,每年给予租金总额50%的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300元),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

  三、政策实施

  (一)奖励原则。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上级出台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或已与高新区约定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上级有相关配套资金要求的,在区级奖励资金中予以抵扣。

  (二)奖励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主体将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注册、项目进展及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报区招商部统一汇总,提交至管委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资金保障兑现。

  (三)申报时间。自符合兑现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四)重大项目可按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四、附则

  (一)本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招商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