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71252的网友留言咨询:有的省市规定,哺乳期(每天一小时)结束后,如果小孩满一周岁后体弱多病,母亲可以凭小孩病历材料申请延长哺乳期,最长半年,烟台是否实行?我们能否申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您的问题烟台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