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胶东在线 > 健康 > 烟台健康资讯 > 烟台山医院

事关每位劳动者职业健康!这些事,我们要知道

来源:胶东在线  2020-04-29 12:27:35
A+A- |举报纠错

  胶东在线4月27日讯(通讯员 张国杰)记者从烟台山医院获悉,从2002年起,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都是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为“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目前共10类132种,具体分类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肿瘤,11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眼病,3种;其他职业病,3种。具体可查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版)。

  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是谁?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健康权,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什么?

  1.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职业病防治有关费用由谁承担?

  1.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已患的是不是职业病?

  可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

  1、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等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及现场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

  职业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 责任编辑: 栾雪 ]
相关新闻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网站简介网站地址标识说明广告服务联系方式法律声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